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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买家跳过中介公司买房,被判承担中介费

一买家在买房的时候因为不想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于是在享受完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后,直接跳过了中介,私下和卖房的房主直接交易。这个买家虽然占到了便宜,但是也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买家最终还是被法院判令承担了中介费。

刘某想购置房屋,通过微信联系一家地产代理公司寻求服务。地产代理公司为刘某介绍了一处房屋,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该房屋售价为245万元。刘某期望价格为235万元或以下,并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5000元诚意金,委托其向物业业主沟通,希望能以期望价格成交。如果刘某购买该房屋,需向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1.5%,即35250元。地产代理公司进行沟通后,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房价已经洽谈到235万元,卖房人要收取定金10万元。此后,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双方就办理按揭事项发生争议,沟通无果。地产代理公司发微信通知刘某前往办理交易手续,但刘某微信告知地产代理公司,他不再购买案涉房屋,并要求地产代理公司退还5000元。而后,地产代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但刘某却将中介微信“拉黑”,并自行与出卖方联系,完成了房屋买卖交易。地产地理公司将刘某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支付中介服务费35250元的70%,即24675元。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地产代理公司之间已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刘某要求,就房屋的交易价格与卖房人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刘某期望的购买价格,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刘某办理按揭支付,故判决刘某支付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

 

北京房产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961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刘某和地产代理公司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刘某委托地产代理公司帮助其购买一套房屋,刘某向其支付相应报酬,因此这份合同是属于中介合同,当然从本质上讲,也属于委托合同。

刘某这种行为,有悖于中介合同的基本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合同相对性和稳定性的一种破坏,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可,那么就会导致此类合同很难继续保持一个稳定性,那么这对于市场环境的破坏无疑会是很大的。

北京房产律师认为:《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本案中,刘某已经接受了地产代理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而且连最终的购房价格也是达到了刘某的预期价格,这说明地产代理公司已经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义务,刘某是需要足额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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