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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租客退房时破坏房屋,被房东起诉赔偿9万元

租客在退租后将房屋的墙和地都进行了破坏,留下一片狼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房东将租客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租客需承担房东的损失9万元。


张某租赁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用于经营会所。租赁期间,因原业主的经济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取代原业主成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此后,陈某与张某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在陈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补偿款后,张某按照约定提前将房屋交还给陈某。张某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两日后,陈某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地面、橱柜、楼梯、房门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随即要求张某进行修复,但遭到张某拒绝。由于张某既不愿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也不愿意支付修复费用,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租金等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张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陈某和张某继续有效。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当向陈某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业主陈某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但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实际未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墙体、地面及屋内设施等损坏严重,故应对房屋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房屋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还应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法院遂判决张某需赔偿。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为买卖而发生变化的,不影响已有的租赁关系,只是出租人发生了变化,原有的承租人和新的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按照原有的租赁关系。

《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有着妥善保管的义务,张某作为承租人,甚至是故意毁坏承租的房屋,对房屋进行了严重的破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义务,应当对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房产律师指出:《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在陈某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后,其和张某之间构成了租赁合同关系,本应按照原有的租赁合同予以履行。但陈某能够和张某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给予张某补偿款,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租赁合同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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