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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吗

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吗

一、案情简介

二、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权

三、出租人补偿装修款的法律依据

四、出租人补偿装修款的情形

五、本案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权如何救济

六、本案的教训和启示

承租人能要出租人补偿装修款吗?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出租人需要补偿装修款,那么承租人很难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或有其他合法依据,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款。下面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添附是常见的现象,但在实践中,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权常常被忽视或被侵犯。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附后,可以将其转租或留置在房屋中,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但在现实中,由于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价值往往低于房屋租金,导致出租人不愿意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或添附,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其写入租赁合同中。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权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因此,在合同解除或租赁期满后,如果双方未对承租人的装修款项进行约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的装修物可以拆除。如果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如果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能拆除或拆除会造成房屋毁损的,则应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的补偿。

如果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被认定为形成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那么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当利用。”因此,如果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非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否则承租人的该项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中,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出租人需要补偿装修款的事项,因此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权无法得到保障。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承租人告知该房屋的情况及相关事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及添附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租人未尽到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该房屋的情况及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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