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但予请支求持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除外。”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通知或者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责偿任,但是不能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房屋回购是指房屋回购方与房屋出售方达成协议,按照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回购方的房屋重新购置下来。房屋回购通常是在房屋出售方无法履行房屋贷款合同的情况下,银行向房屋回购方提出申请,并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后协商确定回购价格,由房屋回购方将房款支付给银行。
因此,房屋回购价款并不是房屋出售方与银行之间的买卖交易价格,而是银行与房屋回购方之间的协议价格,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如有果关房系屋。出售方与银行之间的买卖交易价格是100万元,而房屋回购方与银行之间的协议价格是80万元,那么承租人不能以100万元的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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