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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亲自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3)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买卖合同;
(5)房产共有人的同意卖房的书面意见;
(6)房屋原产权证书(如为商品房,还要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7)房屋买卖双方如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成交,应提交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2. 受理。
公证机关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明是否真实合法等进行审查,在不1予5受日理内的决,定应是书否面受通理知。申请人。

二、审查与调查

1. 审査。
(1)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接受公证员的询问。公证员应当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以下内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资格;房屋的位置、面积、现用途和状况等;购房人的收入、购房付清房款的时间、卖房人的协助买过卖户双义方务订等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询备问。申请人对其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明确表示知悉并确认。同时,应做好谈话笔录,以制作相应的《谈话笔录》。

(2)审查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有关审批表、房屋买卖合同等。这些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3)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公证员应当赴现场实地勘查,查验有关证明材料与现状是否相符。对房屋的结构、用途、位置、面积、产权状况等进行实地勘察和了解。同时,应当制作《实地勘察笔录》,记录实地勘察的有关情况。

2. 调查。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公证员应当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及资格;房屋的位置、面积、现用途和状况等;购房人的收入、购房付清房款的时间、卖房人的协助过户义务等;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备等。调查核实应当以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如有必要可以收集其他证据进调行查核结实束。后,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记录调查核

的三情、况出。证与送达

1. 出证
。在审查和调查核实后,公证员认为条件符合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审查情况确定,并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等;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情况;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情况;出证日期和公证书的使用范围等。公证书应当由两名公证员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注明年月日。

2. 送达。
公证书制作完成后,公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并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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